起 诉 书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8月23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杨某甲因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陈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从家里拿了一把菜刀,前往陈某甲位于揭西县***的老宅,将陈某甲砍伤,随后杨某甲回到自己家中,驾驶摩托车准备回普宁***,途中又折返到陈某甲的老宅中,并用竹棍打伤陈某甲。经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等;2.书证: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撤销表、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书证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陈某乙武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且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某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作案工具(无实物,详见物品清单)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