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0********,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杨某甲自己或通过其设立的浙江省东阳市汇鑫投资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项目投资等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月利率0.9%-4%的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至案发时,被告人杨某甲共从贾某某、陈某甲、邵某某、申屠某某、陈某乙、朱某某、陈某丙、陈某丁、李某甲、李某乙等210余人(户)处非法吸存资金人民币16200余万元,期间以偿还本息的名义归还人民币10700余万元。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6月17日在陕西省宝鸡市眉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银行账户电子数据;
3.搜查笔录;
4.证人邵美卿、贾某某、李某丙、王某某等的证言;
5.被告人杨某甲及同案犯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所实施的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晔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