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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诈骗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9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址:河南省虞城县**镇**村,现住河南省虞城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8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以能为仇某某处理车辆违法一事为由,骗走其人民币17600元。案发后,赃款退回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仇某某、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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