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奇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1时许,被告人林某奇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女装摩托车上路行驶,行经揭西县金和镇杜塘村路段时,碰撞到前方同向由被害人陈某展停放在路边的粤S99****号小型轿车,造成林某奇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林某奇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2mg/l00mL。本事故经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审核,被告人林某奇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展应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现场相片、肇事车辆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照片及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材料,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委托书、陈某裕询问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展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奇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林某奇血液的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奇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叙钊
(院印)
附:
1.被告人林某奇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另附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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