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21964********,汉族,初中文化,酒店服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市,住南康区**街道办事处**路**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3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同年11月2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11971********,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住赣州市经济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嘉苑**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11月22日、11月25日分别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廖某某以每张3元的价格从老刘处多次购买了假四特酒兑奖标(M升标)2000余张,后分多次卖给刘某某700多张,被告人廖某某以每张8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刘某某通过赣州元盛公司业务员曹某某到赣州元盛公司进行兑换,价格为每张10元。
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廖某某处的四特酒兑奖标(M升标)为假标的情况下,多次向被告人廖某某购买假四特酒兑奖标进行兑换,截止案发,共购买1200张假四特酒兑奖标,并以每张10元的价格进行兑换,兑换金额为12000元。
经江西融德防伪科技有限公司鉴定,樟树市公安局从赣州元盛公司、南康金元副食品商行和南康瑞盛副食商行扣押的四特酒兑奖标均为假标。
2019年8月19日、11月8日,被告人廖某某、林某某家属分别赔偿四特酒公司10万元和8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对账单及图片、抓获经过、鉴定说明、赔偿协议;3、证人毛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廖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分别骗取他人财物1.2万元和0.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戴小寒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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