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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林某某、林泽强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楼村**楼**号,现住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锦州**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泽强,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店。因提供毒品和吸食毒品,于2017年7月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2018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林泽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林泽强在鲤城区南环路明发酒店门口路段,搭乘被害人凌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因酒后呕吐的清洗费引发口角、打架。其间,被告人林某某用拳脚、持植草砖、被告人林泽强用拳头对凌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左侧第6-10肋骨骨折等。经法医鉴定,凌某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7月31日被抓获,被告人林泽强于同年8月27日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其亲属分别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各人民币2万元,取得谅解,并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凌某某的陈述、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光盘、被告人林某某、林泽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林泽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林泽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共同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泽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泽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泽强有提供毒品和吸食毒品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林泽强的亲属代其分别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林泽强均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培铭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林泽强现均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一百一十五页、光盘一张。

3.起诉书副本十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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