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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林某某危险驾驶一案)_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61963********,汉族,群众,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住迁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3时许,在迁安市太平庄乡田庄营村街里,被告人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勘查现场时发现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并于当日15时53分在迁安市中医医院抽取了被告人林某某的血样。2019年8月26日,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10.34mg/100ml。被告人林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武

(院印)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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