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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林某某危险驾驶案件)(公开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闽D*****小型轿车,自古雷新港城沿疏港大道行驶至疏港大道检查站卡口时,撞坏隔离护栏被当场查获。经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219.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4.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林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巧玲

检察员:叶婷婷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款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第二款 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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