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54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68********,广东省阳江市高新区人,汉族,小学文化,装修工人,户籍地阳江市高新区**镇**村**村**号,住阳江市江城区**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10月17日告知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林某甲驾驶无号牌(无发动机号、车架号:3768)二轮摩托车由阳江市平冈镇往阳江市区方向行驶,于当天21时某某行驶至阳江市高新区平冈镇政府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林某甲有酒后反应,遂对林某甲进行酒精测试仪进行测试,结果为126mg/100mL。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甲的血液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4mg/100ml。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自愿如某某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某某;3、阳某某(司)鉴(化)字[2019]09111号化验检验报告;4、查获经过;5、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9年10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3.随案移送《认某某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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