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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6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江区**镇**村**,住梅江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梅州市梅江区**红绿灯路段时,与被害人曾某某驾驶的粤M*****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到报警到现场处理事故,并对林某某进行了血样提取。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告人林某某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2mg/100ml。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曾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前科记录查询、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等书证;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雯丽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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