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某某检公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5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2019年6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为非法牟利,自2019年3月份开始在其经营的位于澄海区凤翔街道秀水路昆美乡门附近的美容店容留失足妇女卖淫,期间先后容留失足妇女聂金贵、王某某霞、何开会(均已行政处罚)卖淫。失足妇女每次卖淫收取130元,被告人林某某分别向失足妇女聂金贵收取50元的管理费,向失足妇女王某某霞、何开会收取30元的管理费。至案发时,被告人林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3300元。
2019年5月16日23时某某,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对该卖淫窝点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失足妇女聂金贵、王某某霞、何开会及正在嫖娼的违法人员廖泽民、吕某某(均已行政处罚)。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2、证人聂金贵、何开会、王某某霞、吕某某、廖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4、辨认笔录;
5、抓获经过;
6、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二人以上卖淫,非法获利达到人民币一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健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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