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82********,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9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20年7月开始,被告人林某某、谭某甲、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伙经营赌场,成为股东,在龙门县**镇**温泉酒店里开房或者租别墅、**村**村的一民房内开设赌场。该赌场以三公“撑船”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庄家每次从每盘的下注中抽取20-30元水钱作为盈利,并平分水钱或用于消费,从而吸引了参赌人员谭某乙等人进行赌博。2020年8月5日15时许,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缴获扑克牌若干物。被告人林某某曾作为赌场股东拿牌参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并从中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静华
检察官助理 李亮均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散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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