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未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蕉岭县**镇**村,现住蕉岭县**镇**街**号**房,司机,无前科。因驾驶伪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于2019年5月7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5日14时00分,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无牌证货车(悬挂伪造车牌:场(厂)内粤M00****,车架号:JAL5S277HM3******,发动机号:无)装载挖掘机和铁板,在蕉岭县**镇一小区的南侧道路内由西往东行驶时,超出车厢的铁板与相对方向驾驶二轮自行车的被害人赖某甲(男,12岁)相碰撞,造成赖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某立即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被害人的父亲赖某乙知晓后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林某某向公安机关交代了罪行。经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林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赖某甲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经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林某某已向被害人支付经济赔偿人民币33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是无牌证机动车辆而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世祥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150页,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