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坪上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抢劫罪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2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林某某独自驾驶一辆摩托车、持一把小刀在坪上镇上咸村被害人张某甲的菜园内,对张某甲使用脚踢、用刀威胁等暴力方式,当场抢得张某甲佩戴的铂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一个,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伤情属轻微伤;被害人张某甲被抢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金耳环、铂金项链、摩托车、头盔、案发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到案经过、办案说明3份、户籍证明材料、发还清单、揭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相应的释放证明书、普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相应的释放证明书、丰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相应的释放证明书等材料;3.证人证言:张某放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张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文书及相应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应的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林某某、张某甲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某宏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材料另附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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