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证号352622196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无固定住址。1991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4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5月19日因盗窃被长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来到长汀县汀州镇****的**姜糖店,用钢筋将门锁撬开后进入店内,盗得红菇5斤、汀州酒酿20斤、笋干6斤及现金200元,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774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
2、2019年5月28日、7月29日、9月12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先后三次撬开长汀县汀州镇****的***烧烤摊门锁,盗得心相印纸巾6吊、王老吉8箱、加多宝2箱、食用油一桶(50斤)、易拉罐啤酒半箱(12瓶)、大米60多斤、米粉20斤、空液化气瓶1个,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1072.5元。
到案后,被告人林某某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长汀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赖某某、朱某某、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证明;
5.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84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有盗窃前科,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且二年内三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天宝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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