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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林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19〕35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系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米林县**镇**站站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西宁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于2019年11月7日以宁检一部交诉[2019]66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8日至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担任青海**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2号逸途品质酒店11楼)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米林县**镇**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职务侵占的手段截留加伪造单据的方式,将3967883.62元经营款转入个人银行卡中,用于网络“时时彩”赌博及个人消费。2019年8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款尚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报案材料、任命决定等书证;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青海正信会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其所在公司钱款共计3967883.6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量刑建议为六年至六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永瑾

(院印)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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