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3月8日、2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各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2019年2月,同案人雷某某、丁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大厦五楼经营的公司内,设立业务部和客服部,业务部由同案人林某乙等为主任的“天狼队”等多个团队组成,客服部由同案人黄某某、刘某某等人组成,招募业务员郑某某、被告人林某甲等人冒充中年成功男士,通过微信骗取中年妇女的信任后,诱骗中年妇女投资个股期权交易,当中年妇女成功受骗准备入金时,由客服部人员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与中年妇女对接,引导中年妇女将钱转入丁某某、雷某某指定的西安**有限公司或上海**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进行所谓的个股期权交易,实际上中年妇女的投资并未进入相应的个股期权交易市场,而是形成被骗的中年妇女只能买涨,与雷某某、丁某某等人进行不平等的对赌,所导致中年妇女的亏损即为雷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获利资金。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8年1月至12月在该公司担任“天狼队”业务员,多次冒充中年成功男性诱骗中年女性。现已查明,在此期间,该公司诱骗的中年女性有:1、徐某某于2018年11月20日、12月21日两次交纳人民币共计221300元投资款,除退还的150662.19元人民币外,实际损失金额为70637.81元人民币;2、程某某于2018年10月17日、11月16日两次交纳人民币共计230880元投资款,除退还的128048.8元人民币外,实际损失金额为102751.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物证;2、有关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加入诈骗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工具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建纲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被告人涉案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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