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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林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19〕49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住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曾于2009年3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吸毒于2015年5月被行政拘留10日;因吸毒于2016年4月被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6年12月被行政拘留15日,于2017年1月14日被强制戒毒二年;因盗窃罪于2017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10月29日释放。于2019年8月31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鞍山市铁西区达道湾职教城附近购买冰毒后,在出租车上将一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卖给矫健,矫健将吸毒人员某某某微信转给其的300元钱微信转****,***将冰毒给吸毒人员某某某。民警在鞍山市铁西区睿达花园三期附近将其抓获,并当场在某某某身上查获疑似冰毒一袋(净重0.36克),在林某某随身携带的手包中查获疑似冰毒两袋(净重1.57克、1.04克)。经鉴定,三份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上缴毒品登记表;毒品可疑物称量记录、检定证书;尿样毒品检测单;手机聊天记录照片截图;情况说明;3.证人某某某、矫健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袁月
助理检察员: 赵艳

2019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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