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林某甲、林某乙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9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建材(漳州)有限公司、诏安县**石材有限公司先后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后开始在诏安县**镇**村**矿区开发经营花岗石开采、石材销售等。在两家公司经营期间,前来购买、运输石材的货车经常通过**村路段道路进行运输,对**村的道路造成一定的影响。之后在**村村民林某丙(已起诉)、被告人林某甲等人的煽动下,被告人林某乙与部分村民为发泄不满情绪,肆意闹事,破坏社会秩序。具体如下:

2018年11月23日,林某乙、林某丁(已起诉)、林培竹(已起诉)等人伙同部分含英村村民到诏安县**镇**村**矿区恐吓**公司杨某甲等工人,并威胁工人不得采矿。当晚,部分**村村民在保林寺集中,林某甲上台发表煽动性言论,鼓动村民上**矿区阻止矿区开采、打砸设备。

2018年11月24日上午9时许,在诏安县**镇**村**矿区,林某甲、林某丁、沈某甲(已起诉)等人与众多村民一起到矿区**公司工人宿舍区,不顾现场村干部的劝阻,肆意对矿区工人进行呵斥、谩骂,驱赶工人离开矿区不得采矿,期间林某甲、林某丁等人煽动村民对宿舍区现场公私财物进行肆意打砸、哄抢和毁损。

2018年11月24日中午11时许,林某甲、林某丁等人在打砸**公司期间,听到有人“抢小孩”的传言,遂停止打砸往山下走到洗沙场附近。在洗沙场,林某甲、林某丁等人煽动林某乙及其他**村村民共同将驾驶闽DY****号众泰汽车的矿区工人简某某及其工友杨某甲、罗某某、杨某乙、周某某、廉某某等人围堵在现场,在**镇镇干部、**村村干部以及公安民警赶到现场维持秩序时,简某某等6名工人以及车辆仍然继续遭受围堵无法离开,在围堵过程中在场的林某甲、林某丁等人与村民共同参与起哄、叫喊,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简某某等工人以及现场维持秩序的干部、民警等多人受到林某乙等人以及在场村民不同程度的殴打;闽DY****车辆也遭到一定程度的损坏。经鉴定,在场镇干部朱某某以及工人简某某、周某某、罗某某等四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2018年11月24日下午14时许,在林某丙的怂恿、组织下,林某乙、林某丁、林某戊(已起诉)等人继续到矿区两家公司肆意打砸、毁损现场公私财物。

经鉴定,上述2018年11月24日的两次打砸、哄抢、毁损行为共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人民币68738元,其中:**建材(漳州)有限公司及工人的受损财物价值45894元,诏安县**石材有限公司及工人的受损财物价值17243元,另有热水器、电视、手机等多项受损物品因品牌型号不详而无法鉴定;在**矿区由沈某乙经营的小卖铺受损财物价值1192元;在**矿区由诏安县公安局购买安装的受损监控设备价值44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林某己、林某庚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简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为发泄不满情绪,伙同他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68738元及4人轻微伤的后果,上述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七个月,适用缓刑;被告人林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林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拱东

代理检察员:许炜坡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被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