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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林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来县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汉族,小学文化,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来县****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年9月2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6日晚,惠来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到惠来县**镇**村将涉嫌吸毒的被告人林某甲传唤到惠来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尿检。同案人林某乙(林某甲的胞兄)及其妻子陈某某(均己判决)怀疑是该村治保副主任林某丙带民警去传唤林某甲的,遂怀恨在心。当晚7时许,林某乙、陈某某与林某甲的父亲林某丁等人到林某丙家吵闹,质问林某丙为何带民警将林某甲带走。林某丙解释无效后双方引起争吵,后被到场的**派出所民警及**村治保主任林某戊制止。林某甲经检验后尿液中不含有毒品成分,该所民警将林某甲送回家中。次日上午,林某甲与林某丁又到林某丙的家中质问此事,后又被**派出所民警及林某戊及时制止。同月23日晚7时许,陈某某及其三个儿子林某杰、林某秋、林某彬(均是未成年人)持水管先后闯入林某丙的家中与林某丙的妻子朱某某、胞妹林某琴、林某英、妹婿林某星等人发生口角并引起打架。林某丙闻讯后赶到现场,林某乙与林某甲也各持金属管先后赶到林某丙家并将林某丙等人打伤。随后,**派出所民警及村干部赶至现场制止。林某丙、朱某某、林某琴、林某英、林某青、林某玲等六人不同程度受伤,陈某某、林某乙、林某甲、林某杰、林某秋等人也在打架过程中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上述十一人的损伤均未构成轻伤。

案后,被告人林某甲托人向林某丙及其家人道歉;林某丙及其家人对林某甲等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林某甲等人从轻处理。

被告人林某甲因吸毒于2019年8月26日在惠来县**镇**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事生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丹辉

                                               

检察官助理 卢楚辉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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