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林某甲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于2012年01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甲的母亲许某某为建筑住宅,将靠近其宅基地的被害人林某乙家的牛栅稻草拆除,并将所拆除的稻草搬运至附近的沟边用塑料薄膜盖好。林某乙发现稻草被拆除后,随即与许某某发生争吵。正在附近干活的被告人林某甲手持一把锄头赶至现场并对林某乙殴打,致林某乙头部、胸部、背部等处受伤。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乙的损伤程度达轻伤。
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常住人口信息、住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林某丙、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及同案人林某丁的供述与辩解;5.林某乙的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劲杨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文书卷共6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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