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61968********,汉族,文盲,广东省揭西县人,住揭西县棉湖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故意伤害罪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与其丈夫沈某甲得知沈某乙(郭某甲的儿子)在揭西县棉湖镇**村委**村**学校附近旧屋翻建房屋后,持锄头、铁扁撬棍(一头扁状)来到建筑工地上挖土,被害人郭某甲见状后上前制止,双方发生口角,尔后,林某甲与郭某甲发生肢体冲突,林某甲手持锄头与郭某甲手持木板相互击打,致双方受伤。经鉴定,郭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林某甲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涉案锄头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片10张,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罚没缴款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土地使用权证、协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沈某甲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郭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郭某甲、沈某乙、林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晓斌
检察官助理 林卓瑜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1份,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另附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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