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起,被告人林某甲租用位于揭西县凤江镇******的耕地,并在未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租用的耕地上建设***塑料制品厂,建造铁皮厂房和水泥房屋等,造成耕地大量毁坏。2013年1月份至2018年4月份期间,揭西县国土资源局三次向林某甲制发《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林某甲进行罚款,要求拆除违法建筑或恢复土地原状,但林某甲仍继续进行建设。经揭阳市自然资源局认定,涉案耕地面积9792 平方(14.69 亩),表层土壤被破坏,丧失种植条件,丧失了农林业生产能力,农用地功能消失,已造成农用地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立案呈批表,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林某甲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林某甲宗地明细表,凤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林某甲病历本,申请说明,疾病诊断证明书,租地协议,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协议书复印件,抓获经过,户口注销证明,证明等书证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周某某、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林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土壤分析鉴定报告、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对林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破坏程度认定的复函及耕地破坏程度认定意见告知书等材料;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且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某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名单1份,《认某某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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