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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林贤金盗窃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林贤金,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23号,2017年2月2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贤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贤金到玉山县**镇**街安置房处进入未关房门的被害人尹某某家中,发现其家中无人,便将一楼大厅四方桌上的一部白色华为荣耀7X手机和充电器盗走。经玉山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550元。另查明,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林贤金到玉山县**镇老火车站附近的被害人吴某某家中,趁被害人吴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房间桌子上的一部红色VIVOY85手机盗走,经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500元。案发后被害人已将被盗手机领回。被告人林贤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

2.户籍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盗手机照片等书证;

3.鉴定意见;

4.被害人尹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林贤金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贤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贤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林贤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慧艳

(院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贤金现被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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