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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柯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住无为市**镇**号。被告人柯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0月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因盗窃于2016年5月被芜湖市繁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7日中午,被告人柯某某至枞阳县**镇合铜公路旁,见官塘村村民王某某住宅一楼经营的小卖部无人看管,遂进入室内,盗走柜台内人民币600元。

2、2019年9月26日中午,被告人柯某某至枞阳县**镇**村铜安路旁任某某住宅,遂进入一楼大厅实施盗窃,因听见户内有人说话而离开,未窃得财物。

3、被告人柯某某离开任某某住宅后,见铜安路旁黄某某住宅大门敞开,遂进入室内,在该户一楼、二楼实施盗窃时,被赶回家中的黄某某现场抓获,未窃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和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柯某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无为市**镇**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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