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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柳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91********,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群众,小学文化务工,捕前住霸州市****村。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院批准,次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至11月13日期间,被告人柳某某在霸州市霸州镇老堤村张利经营的铁厂内盗窃废旧钢铁十次,约1000公斤,全部变卖从中获利一千余元,用于个人消费。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800元。

被告人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2.相关书证;3.证人臧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彪

2020年41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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