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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梁某、李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梁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镇庄**村委**村,住新余市渝水区**广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9月1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新×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村**栋**单元**室,住新余市渝水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三级高血压被看守所不予收押,于同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7日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办案期限一次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李某某与周某乙之间存在三角债务关系。2015年5月被害人周某乙因介绍被告人梁某、郭某某、芦某某承接周某丁(周某乙妹妹)开发的一园林工程项目产生合同纠纷,被梁某、郭某某、芦某某起诉至法院。2017年3月法院二审判决周某乙归还梁某、郭某某、芦某某设计费280600元钱。法院判决后,周某乙一直未还钱。2018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告人梁某追要20万元欠款。梁某告知李某某与被害人周某乙之间有经济纠纷。梁某、李某某找到周某乙,要周某乙将所欠钱款直接还给李某某。李某某向周某乙追要欠款一段时间后,周某乙仍然没有还钱。于是,梁某、李某某商量,委托犯方某(另案处理)追债,并承诺将欠款追回后给予方某相应的报酬。

2018年3月5日,被告人梁某、李某某将周某乙、方某叫到梁某办公室,方某又叫来熊某某、郑某某、文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梁某、李某某要方某等人住到周某乙家追债,随后,梁某、李某某、方某等人将周某乙带至城南**房产经营公司*栋*单元*室(周某乙家)。方某安排熊某某、郑某某、文某某、傅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看守周某乙。期间,周某乙遭到方某等人的威胁、恐吓。几天之后,周某乙带梁某、方某到银行取出1万元钱还给梁某。梁某写下收条后,该款被方某拿走,周某乙被方某等人继续看守。3月11日早晨,周某乙借口出门买东西后逃离。方某将情况告知了梁某、李某某。因周某乙家的门锁损坏无法关门,李某某找人将周某乙家的门锁更换后将钥匙交给方某。方某继续安排郑某某、熊某某、傅某某、胡某某等人一直住在周某乙家中,并将周某乙家的电视机等物品拿走。

2018年4月20日,方某以还钥匙为由将周某乙骗至新余市**大桥旁的**宾馆,并安排由熊某某、傅某某等人带回周某乙家中继续看守。随后,方某将情况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李某某、梁某到达周某乙家中。之后方某等人威胁恐吓周某乙,逼迫其尽快还钱。4月27日,周某乙的大儿子周某丙在广东省深圳市报警,抱石路派出所出警后以经济纠纷调解后将周某乙送回家中。当晚,方某让周某乙在家中客厅罚跪并打了两个巴掌。4月28日,周某乙的小儿子周某甲和外甥赵某某报警后,周某乙才被救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乙等的陈述;

3.证人文某某、赵某某、周某甲、万某某、陈某某、袁某某、刘某某、芦某某、郭某某以及同案人方某、郑某某、熊某某、傅某某、胡某某、文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梁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李某某以追债为由,委托方某带人到被害人周某乙家中看守周某乙,非法限制他人身自由,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周某乙逃离后,被告人李某某擅自更换被害人周某乙家门锁并将钥匙交方某等人,方某等人在周某乙家中居住时间长达一个多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梁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宁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现羁押在新余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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