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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梁某受贿案)(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梁某,男性,1962年10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为万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康乐街道水悦龙湖小区*栋**室。2019年12月20日,万载县监察委员会对梁某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因涉嫌受贿罪,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自2011年1月至2016年12月任万载县城建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6年12月任万载县城建局干部,自2012年2月至2018年2月分管万载县城市规划办公室(下称县规划办),对万载县鑫佳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鑫佳公司)开发的水悦龙湖小区的规划验收具有审批职权。

2015年1月,被告人梁某以其妻子龙某的名义预定了水悦龙湖一期5#楼建筑面积为121.44㎡的5-17B04商品房(顶层带隔热层复式楼户型),因不符合团购条件,梁某找到赵卫成要求按比团购价略高的价格购买。经赵某成与唐某某商议,鉴于梁某为县城建局分管规划办的领导,就同意了将当时公开销售价为6180元/㎡且不在团购房范围内的5-17B04商品房以团购优惠价3100元/㎡的价格卖给梁某。经万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签订合同时梁某所购5-17B04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为711770元,按照一般客户购买该套5-17B04室一次性付款可享受最大优惠16118元,梁某实际少支付购房款317824元。

2016年7月,县规划办对水悦龙湖一期进行规划核实前的检查,发现水悦龙湖一期存在顶层隔热层部分由层高标准2.1米增至3米,底层架空层由层高标准1.5米增至3米的问题。县规划办对水悦龙湖一期提出处以违法建筑部分罚款121011.09元并合并计算容积率的处罚建议。水悦龙湖项目负责人潘某向梁某提出请托,希望梁某从中协调,对水悦龙湖一期的处罚仅罚款不做计容处理。后梁某向时任规划办主任鲍某某、负责规划测绘的万载县金纬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打招呼,因鲍某某、刘某某等人坚持按规定处置未果。2017年8月,县规划办对鑫佳公司处以罚款121011.09元后,并对违建部分计算容积率,水悦龙湖一期通过了规划验收。

另查明:梁某在接受万载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能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积极退缴涉案款,有认罪悔罪表现并写出检讨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团体购房协议、水悦龙湖住宅小区开盘时间及销售优惠政策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水悦龙湖住宅小区高层5、6、10、11号楼顶楼(带隔热层)成交价格表、梁某常住人口信息、梁某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赵某某、潘某、龙某、鲍某某、王某某、闻某、刘某可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万载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利用担任万载县城建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规划办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17824元,为鑫佳公司水悦龙湖一期规划验收方面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耀华 郭来生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水悦龙湖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979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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