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事故前,梁某某驾驶桂R****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装载混凝土沿金港大道由贵港市区往**方向行驶,卢某某梅驾驶桂R****7轻便二轮摩托车沿金港大道北侧非机动车道与梁某某同向行驶。于当日15时20分许梁某某驶至贵港市覃塘区**镇**城红绿灯路口时,遇由贵港市区往**方向直行绿灯,被告人梁某某驾车实施右转弯往**城方向行驶中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操作不当,致使其驾驶的货车车头右前角与在非机动车道内直行的卢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车身左侧及卢某某身体发生碰撞,致使卢某某连人带车失控倒地后身体又被货车右前轮挤压,造成卢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某在现场打电话报警并向前来处理事故的交警投案。
2020年9月15日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梁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梁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梁某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20000元,该款项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蒙列群
检察官助理:林玉婷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贵港市港北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7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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