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15时许,被害人伍某某云驾驶湘D***号*路公交车在耒阳市火车站站点候客。被告人梁某某上车后,欲使用捡来的老年证免费乘车时被伍某某云察觉,伍某某云便把梁某某的假老年证拿在左手,并启动湘D96993号公交车行驶。被告人梁某某要伍某某云把老年证还给她,伍某某云不给。被告人梁某某在公交车行驶的情况下,用手扳伍某某云的手、扑在伍某某云身上抢老年证。伍某某云被迫将车停在马路中央,与被告人梁某某理论,后又启动公交车往路边停靠。被告人梁某某继续拉拽伍某某云、扑在伍某某云身上抢老年证。伍某某云被迫停车,同车乘客劝阻被告人梁某某未果。后被告人梁某某见伍某某云报警,便爬车窗逃跑。伍某某云下车追,并拉住被告人梁某某。被告人梁某某遂将其咬伤(未做伤势鉴定)。
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车辆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照片、执法记录仪截图、说明等物证、书证;2.证人张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伍某某云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如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无异议,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慧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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