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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区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2********,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街**号大院**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8日01时0分,被告人梁某某无证且饮酒后驾驶粤K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站北三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梁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建兰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3423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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