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1********,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鼎城区**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沿常德市鼎城区善卷路由北往南行驶,l时36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鼎城区善卷路与杨家港路T型红绿灯路口在直行信号灯为红灯时继续直行,恰遇相对方向倪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在左转弯灯黄灯的情况下左转弯进入路口,梁某某驾驶的湘******小型轿车前部与倪某某驾驶的湘******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相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及花坛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由路人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办案民警赶到现场时,被告人梁某某已被送往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南区,随后,在办案民警的陪同下,由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对梁某某抽血提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梁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43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线索来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4、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及送检血样照片、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及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等;6、事故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一个月拘役,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志芬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3511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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