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由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粤L9****轻型普通货车从龙门县**工业园往龙门县**镇**村方向行驶,行驶至龙华镇**水泥厂门前路段时与临时停放在**水泥厂门前的赣C5****重型半挂牵引车/粤L****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被告人梁某某受伤入院的结果,经龙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梁某某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具有法律规定的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梦晴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惠州市龙门县**街道**村**号,联系方式13652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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