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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60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4日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粤K82***号二轮摩托车行至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包茂红绿灯附近路段,与由罗某某驾驶的粤KPV***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梁某某负同等责任。经鉴定,梁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0.7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春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电白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9927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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