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20〕39号
被告人梁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91********,壮族,专科毕业,原公司财务人员,住广西田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3月5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梁某受聘到广西泽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林分公司负责财务工作。2019年10月初,梁某经不起“高额返点”的诱惑,在手机下载“乐玩聊吧”软件并注册,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购买赌博彩票的钱转入“张超”指定的银行账号,后通过“幸运快三”进行赌博。最初购买彩票时也经常中奖,尝到甜头后便一发不可收拾,购买次数越来越多,下注金额越来越大,直至自已所有积蓄投进去后还是血本无归。为了翻本,梁某于2019年10月27日将本公司御以龙庭楼盘二期开盘时,客户所交的购房定金共计299700元存入自己的银行帐户上,并于10月27-29日分别将4笔共290000元转到“张超”指定的帐户上,连同9700元也一并用于赌博。2019年10月底,公司发现299700元没有入帐,即询问梁某,梁称是被盗了,于是报警。案发后,梁某于2020年3月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先后向广西泽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退109700元,尚有190000元至今仍未赔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基本信息、前科调查说明、到案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收据、银行明细、客户回单、会计证、工资表、“乐玩聊吧”APP截图、聊天信息、群内成员、聊天记录、退款情况说明、现金缴款单、收据等;2.证人陈某某、冉某某、刘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犯罪嫌疑人梁某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且已退赔了部分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1年-1年零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先理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23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田检刑认诉〔2020〕39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91********,壮族,专科毕业,原公司财务人员,住广西田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3月5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梁某某受聘到广西泽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林分公司负责财务工作。2019年10月初,梁某某经不起“高额返点”的诱惑,在手机下载“乐玩聊吧”软件并注册,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购买赌博彩票的钱转入“张某某”指定的银行账号,后通过“幸运快三”进行赌博。最初购买彩票时也经常中奖,尝到甜头后便一发不可收拾,购买次数越来越多,下注金额越来越大,直至自已所有积蓄投进去后还是血本无归。为了翻本,梁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将本公司御以龙庭楼盘二期开盘时,客户所交的购房定金共计299700元存入自己的银行帐户上,并于10月27-29日分别将4笔共290000元转到“张某某”指定的帐户上,连同9700元也一并用于赌博。2019年10月底,公司发现299700元没有入帐,即询问梁某某,梁称是被盗了,于是报警。案发后,梁某某于2020年3月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先后向广西泽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退109700元,尚有190000元至今仍未赔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基本信息、前科调查说明、到案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收据、银行明细、客户回单、会计证、工资表、“乐玩聊吧”APP截图、聊天信息、群内成员、聊天记录、退款情况说明、现金缴款单、收据等;2.证人陈某某、冉某某、刘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且已退赔了部分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1年-1年零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先理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75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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