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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9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群众,住河南省卫辉市**镇**庄**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11月19日至11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2月13日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经补查,于2020年4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在郑州市惠济区天明路生产路交叉口西北角英雄联盟网吧内,将被害人陈某某的电动车钥匙盗走,后梁某某来到网吧楼下将陈某某的一辆蓝色福喜牌电动车盗走并以80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某。经郑州市惠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蓝色福喜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55元。

案发后,该电动车被扣押并发还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和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截图、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解除拘留证明书、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罗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供述和辩解;5、郑州市惠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6、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的视听资料、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发还,可酌定从轻处罚;有同类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彩霞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件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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