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78********,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梅某某驾驶赣GN****号小轿车自湖口县流泗镇出发沿S301线往湖口县城方向行驶,行至马影镇罗岭村张大屋路段时与自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被害人王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与王某甲手牵的学龄前儿童被害人潘某某(男,2009年**月**日出生)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及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梅某某驾车逃逸。2013年1月31日被害人潘某某经九江市171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梅某某被温州市瓯海公安分局抓获归案。
2019年11月29日,经湖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梅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13日,经湖口石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甲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当事人驾驶证信息、尸体处理通知书、关于查找赣GN****小客车的情况说明、证明、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杨某某、周某甲、沈某某、崔某某、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证明、尸体检查报告、车体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 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规定让行,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梅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翀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湖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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