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镇**村**院,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楚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牌二轮摩托车,沿晋城市城区**路行驶至**街桥下时,与行人郭某某发生争吵,后郭某某报警。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提取的楚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2.证人宋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楚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 凤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5934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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