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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楚某甲、王某某、楚某、楚某乙、赵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女,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商丘市梁园区******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9年07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年8月1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商丘市梁园区***乡***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07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楚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商丘市宁陵县**乡**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楚某乙,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2196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商丘市梁园区**镇**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07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又名楚某丙、楚某丁),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商丘市梁园区**镇**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07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甲、王某某、楚某、楚某乙、赵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楚某甲、王某某、楚某、楚某乙、赵某某非法侵入位于民权县***镇**村委程某的住宅,被害人程某躲在自己家中的堂屋内并将堂屋门从里面插上,被告人楚某甲将门跺开,在被害人程某家中,被告人楚某甲、王某某、楚某、楚某乙、赵某某五人对程某实施殴打,后经民权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程某头部、体表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现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楚某某、周某某、耿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程某陈述;4.被告人楚某甲、王某某、楚某、楚某乙、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楚某甲、王某某、楚某、楚某乙、赵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甲、王某某、楚某、楚某乙、赵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楚某甲、王某某、楚某、楚某乙、赵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进红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楚某甲、王某某、楚某、楚某乙、赵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07页;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3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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