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30****101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路**巷*排*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9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08日17时30分,被告人樊某某酒后驾驶陕A****“吉利”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榆林市金沙路“第八小学”对面,与同向行驶于此的杨某某驾驶的陕K****“起亚”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之交通事故。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得到谅解。
经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樊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樊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60.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驾驶员信息等书证;
证人杨某某、樊某甲的证言;
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艳霞
检察官助理 殷壮壮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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