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935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4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榆阳区**管理处**。2016年9月2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榆林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行政处罚。2018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0日7时32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陕K****6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榆阳区金沙路与校场路十字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民警查获,同时查获其携带姓名为樊某某、编号037282的警官证一本,该警官证系樊某某伪造。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樊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7.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洁萍
张宇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29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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