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樊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家住修水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失火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3月20日由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0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中午,被告人樊某甲在修水县**乡**村**组“**”山场下的农田内燃烧禾杆,因天气干燥、风力较大,引发了该山场的森林火灾。经鉴定,森林火灾烧毁马尾松有林地162.2亩。被告人樊某甲于2019年10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归案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朱某某、樊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樊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虹宇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樊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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