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512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户籍地为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馆**栋**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某某于2018年10月12日注册经营个体工商户遂溪县**加工厂并从事个人住宅、酒店等装修业务。为联系业务,被告人欧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以50的价格,向微信名为“七凉”的人非法购买了了一个名为“**酒店”、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电子文件;于2019年3月30日,以50的价格,向微信名为“七凉”的人非法购买了了一个名为“12335” 、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电子文件;于2019年5月26日,以50元的价格,向微信名为“七凉”的人非法购买了了一个名为“1” 、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电子文件;于2019年10月9日,以150元的价格,向微信名为“七凉”的人非法购买了了两个名为“广西宾馆”和“广西酒店”、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电子文件,后来因为对方发的信息中含有大量的烟酒店,于是于2019年10月12日,微信名为“七凉”的人给被告人欧某某补发了两个名为“广西娱乐”和“广西足浴”、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电子文件。于2019年8月27日,以200元的价格向微信名为“房源刘生”的人非法购买了了一个名为“**二期1125户” 、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电子文件;于2019年9月20日,以168元的价格,向“房源刘生”的人非法购买了了一个名为“优质酒店资源”、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电子文件;于2019年11月16日,以250元的价格,向“房源刘生”的人非法购买了了一个名为“**760套” 、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电子文件。
被告人欧某某通过微信,七次向微信名为“七凉”和“房源刘生”的人一共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35697条,用于自己联系业务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
2、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
3、工商登记、微信联系和交易记录截图、公民个人信息文件;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5、微信联系和交易记录截图、公民个人信息文件等的辨认;
6、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5697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秀宇
附: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自己的家;
2、案卷材料9册(含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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