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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武某平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武某平,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3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住山西省大宁县徐家垛乡北桑峨村XX号系该村村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平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武某平在山西省大宁县徐家垛乡北桑峨村自己承包的土地内使用禁猎工具米丝套,猎捕野兔35只左右,后将猎捕的野兔以每斤15元钱的价格卖给大宁县人刘某民(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平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平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赵忠庆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武某平住山西省大宁县徐家垛乡北桑峨村XX号;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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