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7日7时36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晋J9****,**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吴汾路由西向东行至梧桐镇专职消防队路段时,与高某某驾驶无牌康超125型二轮摩托车,沿孝义市吴汾路由西向东行至该处左转弯时相刮碰,发生致高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武某某驾车逃逸。经司法鉴定,高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武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调解协议及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勘验笔录;
4.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资料:光盘壹张;
6.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瑞明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