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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武某某交通肇事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25岁,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811994********,汉族,大专文化,孝义市人,准驾车型C1,**厂职工,住孝义市**小区**号楼**单元****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7日7时36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晋J9****,**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吴汾路由西向东行至梧桐镇专职消防队路段时,与高某某驾驶无牌康超125型二轮摩托车,沿孝义市吴汾路由西向东行至该处左转弯时相刮碰,发生致高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武某某驾车逃逸。经司法鉴定,高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武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调解协议及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勘验笔录;

4.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资料:光盘壹张;

6.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瑞明

2020年1月13日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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