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0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8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陕D****号小型轿车沿**国道泾阳段(**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镇**村**组路口南50米处时,将由南向北行走的行人王某某撞倒在地,致王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泾阳县交警大队认定,武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武某某电话拨打120、110,并主动到交警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频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发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被告人武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穆静
(院印)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一册,照片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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