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井冈山市,住江西省井冈山市**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22时40分,段某某酒后驾驶赣******轻型货车由井冈山市**镇往葛田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井冈山市**镇葛龙线石陂加油站路段时,将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陈礼桃撞到,造成陈礼桃经抢救治疗无效于2019年2月24日死亡。经鉴定,陈礼桃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部、颈部损伤而死亡。经井冈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段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证人李某某、陈某某证言;
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段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爱华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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