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段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乡**村**号,现住晋城市城区**巷**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晋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7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段某某、卢某某(已判决)、郭某某(已判决)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由卫某某(已判决)带领,非法从我国云南省偷越国境到缅甸小勐拉参与赌博。
2、2015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段某某和赵某某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非法从云南省景洪市,偷越国境到缅甸小勐拉参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等;
2.证人卢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段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偷越国境,侵犯了国家对国境管理的正常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崔燕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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