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镇**村,2017年12月29日因提供赌博工具被鄱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500元,追缴赌资2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接受吴某甲(已判刑)向吴某乙等多人收取的投注报单,与吴某乙等多位投注买家进行竞猜对赌。经查,段某某接收赌资数额68464元,非法获利3526元。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段某某主动到鄱阳县公安局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4月9日,段某某退缴赌资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开奖信息与多人对赌,赌资6846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和吴某甲构成共同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段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敏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数据光盘1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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