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51973********,汉族,大学本科,工人,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容城县**镇,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14时37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冀**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到容城县奥威路与永贵大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段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旭辉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住河北省容城县**镇。
2.案卷材料二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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